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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旬夫妻来离婚 事实婚姻予认定
作者:藉口法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18-01-17 10:28: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接待了一对年过半旬要求离婚的陈某和廖某。程某和廖某198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6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两人共养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家立业。程某诉称,自结婚以来,她一直和廖某矛盾不断,目前与廖某已经分居长达4年,感情早已破裂,希望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陈某与廖某于1982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便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依据上述规定,陈某与廖某于1982年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依法予以认定其婚姻效力。

本案属婚姻案件,鉴于其具有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陈某常年外出打工,夫妻俩聚少离多,相互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廖某也表示现今儿子已经成年,自己也没啥可操心的,同意和陈某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陈某与廖某达成一致,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