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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需依法办事   乱作为将依法应予撤销
作者:行政庭 石亚敏  发布时间:2018-01-04 17:30: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当事人诉天水市某财政局政府招标采购行为的案件,经过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政府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当的履行职责行为,即依法裁判天水市某财政局败诉。

该案件是因政府招标采购中的问题被投标人投诉后,天水市某财政局虽然进行了答复处理,但是,没有依法办理投诉的事项引起投诉人不满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天水市某教育体育局因全面改薄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委托第三人某采购代理公司公开招标,某代理公司发布了招标公告,原告某教育图书公司等供应商按照公告的要求递交了投标书和相关资料,因原告的投标资格审查材料问题未通过评审,原告未入围参加竞标,向采购代理商提出质疑后,原告仍不服向被告天水市某财政局提出投诉,被告对投诉事项审查后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决定对采购项目重新评审,经评审专家复评原告为第三名未中标。原告通过某办公室投诉,该办公室将投诉书转交被告办理,被告即给原告答复其投诉超期、投诉内容虚假等。原告不服,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行使政府采购监管职权的机关,对原告投诉政府采购中的相关事项,有义务依法进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本案原告的投诉书送至某办公室转交被告办理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客观存在。遵循职责法定原则,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和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作出处理。符合条件的,经过法定调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本案被告接到原告投诉书后,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要件依法作为,以答复的形式对投诉行为作出答复,形式要件不符法定要求,违反办理程序的规定,即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答复。判决后五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本案启示:履行职责需要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办事,法律不得为则不能为,乱作为必然违法,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