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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漏水殃及邻居,房屋所有人需承担责任
作者:天水郡法庭 张悦  发布时间:2017-12-25 09:28:2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邻关系纠纷时有发生,最近天水郡法庭受理了几起案件,均系楼上短租户漏水,致使楼下业主受损。现租户已搬离出租屋,那么业主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

原告漆某与被告赵某为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赵某的房屋长期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自2016年3月以来,被告的房屋多次发生漏水,致原告房屋受损。2016年5月,在物业公司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元。2017年7月,被告房屋因承租人未关闭水龙头再次发生漏水,致使原告房屋卧室、客厅屋顶多处浸泡起皮、裂缝。

案例二

原告王女士为天水市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亲戚刘某为实际居住人。被告夏某为王女士楼上房屋房主,自2013年夏某将房屋对外出租,该房屋卫生间、厨房自2005年以来有渗水现象。2016年9月中旬,被告房屋因承租人外出未关闭水龙头造成漏水,致使原告房屋多处墙面发霉变质、线路烧损、电磁炉损坏。事后,原告多次找寻被告及其承租人李某协商维修、赔偿事宜,均未果。2016年10月初,承租人李某搬离被告房屋,被告称无法进行联系,同时以房屋漏水是承租人造成为由对原告的请求进行推脱。2017年2月7日,被告房屋卫生间因上水管爆裂再次发生漏水,造成原告卧室、卫生间房顶、墙面再次浸泡损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上述两起案例,虽均系承租人过错导致漏水,但承租人系短期租户,事发后不久便搬离房屋。房东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应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承担义务,虽然发生损害时,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不在房东的实际支配之下,但作为出租人,有行使房屋管理的职责,对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追偿。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