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件是基层法庭的主要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在近年来呈现较快增长。对农村离婚案件的有效调解是基层法庭法官的基本职业技能。因受农村传统生活模式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农村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呈现出自身的特征。司法实践中,法官针对不同的农村离婚纠纷的特点,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技巧来提高调解实效。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就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刘某在1987年经人介绍,父母包办,以当地习俗嫁给了某村王某为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两个孩子现在都已成家,婚后几年中,被告王某经常因琐事与刘某大吵大闹,后几年甚至对刘某大打出手,当时因考虑到孩子小,刘某一忍再忍,但二人还是打闹不停,生活无法继续。1998年,刘某实在无法和王某共同生活,便去四川小厂打工。在这期间,被告王某并未寻找过原告刘某,但是两个孩子一直和刘某联系,被告为使原告回家便注销了女方户口,致使女方在外打工不成,也无法乘车。后女方将男方诉至平南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同居关系。法庭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感情仍在,并且男方有悔过的态度,女方也表示愿意共同生活,办案法官遂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和好结案。
婚姻家庭需要双方共同用心的经营,切忌因一时冲动,造成对家庭的伤害。在婚姻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调解尤为很重要,经过调解可以挽救双方的感情,维护婚姻,促进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