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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丈夫离婚诉请能否支持
作者:平南法庭 汪元玉  发布时间:2017-12-20 09:26:1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丁某与刘某199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6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1999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丁某1。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和交流,发生矛盾时亦未积极努力化解,加之矛盾发生后被告采取了离家出走的方式,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7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刘某再次离家出走,丁某多次寻找未果。2015年9月,刘某与未成年儿子丁1相见一次后便自行离开,音讯全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期间,双方所生未成年儿子丁1一直由丁某照顾。

裁判结果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如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送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丁某、刘某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理应加强沟通,尽力照顾家庭,承担家庭义务和责任,但被告却在双方产生矛盾之后离家出走,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在此期间,未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和义务,应视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丁某与刘某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某1的抚养问题,因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孩子一直随丁某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孩子由丁某直接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

关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财产情况无法查明,故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向刘某的父亲刘某1做了调查,刘某父亲证明刘某自2012年外出后便于家人毫无联系,音讯全无,同时证明刘某患有精神疾病。本院依法对刘某儿子丁某1做了调查,丁某1证实其母刘某自2015年9月与其相见后便杳无音信,但刘某并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经审查,结合其他证据及丁某当庭陈述,不足以证实刘某患有精神性疾病,故对该刘某1的部分证言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关于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丁某与刘某的判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