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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应详细检查水电等基础设施
作者:皂郊法庭 陈志飞  发布时间:2017-12-20 09:08:5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9日,魏某从杜某处购买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房屋1套,同年7月1日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交付房屋时魏某并未查看水、电是否正常,仅确认水表、电表有使用过的痕迹,直到2017年1月魏某欲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才发现水、电不能正常使用。魏某经询问得知系原房主拖欠电费导致现在无法正常用电,魏某遂向供电局重新申请了电表,现在已能正常用电。因该栋楼3、4、5单元3-11层天水某厂团购用做职工家属楼,故魏某向该厂询问其房屋无水问题,该厂表示对此并不知情;由于上水管道通过陈某家,故魏某向陈某询问,陈某亦表示并不知情;后经魏某查看,位于陈某家卫生间内的上水管道确实被截断,导致魏某家无水可用,本案在审理中,魏某于2017年7月11日在陈某家中自行将截断的上水管接通,现其房屋已能正常用水。另查明,该小区电梯使用单位为某厂,电梯最高可到达11层。

【法院裁判】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接通魏某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1202室房屋的上水管道,恢复供水(魏某已于2017年7月11日自行接通并恢复供水);驳回魏某要求陈某停止侵害、恢复其房屋供电的诉讼请求;驳回魏某对某厂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预售许可证中未出现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对该房屋的合法性能否认定;

2.原告仅证明楼下住户家中的上水管道被截断造成了损害事实,但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对损害事实如何认定;

【案例评析】

一、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妨害时,物权人有权起诉要求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妨害。魏某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产证,虽然预售许可证中无魏某所有的12层房屋,但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证明该房屋系合法建筑,可以认定魏某系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1202室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权在水、电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起诉要求造成妨害者停止妨害。

二、魏某房屋无水可用系事实,二被告均否认此事与自己有关,魏某购买房屋时未进行检查,无法确定房屋何时开始无水,更无法明确损害行为的实施者,但根据魏某提供的四张陈某家卫生间的照片显示,上水管道确在陈某家中被截断,陈某妻子王某称房屋装修系陈某父母所为,故其对管道一概不知,此案已审理多日,本院向陈某送达了魏某的起诉状,对王某进行了多次询问,陈某有充足的时间可以详细询问其父母魏某上水管道被截断的事实情况,故陈某关于不知魏某上水管道是何人截断的辩解不能成立;按常理推断,管道在陈某家卫生间内,他人无法擅自进入并切断水管,故在陈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管道系他人所截断的情况下,可推定系陈某切断魏某房屋的上水管道,造成魏某无法正常用水。

三、魏某在庭审中自述无电系原房主拖欠电费所致,现已重新申请电表正常用电,此妨害事由已不存在,且与二被告并无关系,故对魏某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供电的诉请不予支持。对魏某增加的要求某厂保证其可正常使用电梯的诉请,魏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造成了此项妨害的事实或有造成此项妨害的可能,故对此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