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强某在天水市秦州区罗玉小区以250元的价格给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杨某身上查获1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258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强某在秦州区天水郡“星光世纪”小区附近马某驾驶的出租车上,以300元的价格给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0.1克)。2016年5月2日,被告人强某在天水市中心广场附近马某驾驶的出租车上,以300元的价格给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0.1克)。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强某在秦州区南大桥下,以300元的价格给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0.1克)。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强某在秦州区南大桥南段滨东浴池附近,以300元的价格给蒲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0.15克)。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强某在秦州区大众南路建设银行附近,以250元的价格给蒲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0.1克)。2016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强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天水市第四中学附近给蒲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0.215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
综上,被告人强某7次给3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241克。
【法院裁判】
被告人强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争议焦点】
1.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如何计算;2.本案被告如何量刑。
【案件评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因此本案中强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数量为准,即强某7次总共贩卖毒品1.0241克。
2.关于强某的量刑情节。强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强某于1998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后又犯本罪,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强某2011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又可从轻处罚。
综上,应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强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