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实务
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作者:七里墩法庭 冯爱华  发布时间:2017-12-15 09:36:5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0日晚,原告顾某到被告某火吧娱乐消费,期间有饮酒行为。凌晨许,原告顾某去上厕所时因卫生间门口湿滑不慎摔倒,在摔倒的同时被卫生间门边框划伤右手。经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3488.43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案件分歧

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系成年人,其自己摔倒受伤,无权向被告要求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系成年人,自己摔倒受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的责任。但被告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向被告请求赔偿损失。原告顾某在被告某火吧娱乐消费,在上厕所时因被告处卫生间门口湿滑不慎摔倒,并被卫生间门边框划伤右手。被告作为经营性场所,对消费者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环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被告属娱乐消费场所,消费者在其场所内饮酒后使用卫生间时,容易因注意力下降而发生意外状况,被告应当预见到该情况并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疏于管理,对卫生间门口的积水未进行及时清理,形成了湿滑的地面环境,给消费者进出卫生间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被告能够控制避免、防范,属于被告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未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亦应负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充分注意,导致其摔倒受伤,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