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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房屋使受伤 法官调解获赔偿
作者:小天水法庭 刘明星  发布时间:2017-12-12 15:02: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董某与陈某皆受雇于王某修建房屋,陈某在操作挖掘机作业时不慎将董某碰伤,董某与陈某、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董某于是将陈某、王某告到法院,希望通过法院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董某陈某均系雇员。2017年某月某董某陈某王某房屋后开挖地基,陈某驾驶的挖掘机操作当中将董某撞倒,致使董某受伤。事发后,董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侧坐骨折、11椎体骨折(陈旧性)。住院治疗15日,病情好转。期间医疗费用均由王某、陈某承担,另王某支付董某生活费1000元。但是由于董某所受损失远不止王某、陈某所给付的钱数,在与二被告不能达成赔偿意见后,董某于是寄希望于法院判决,期望二被告的赔偿能够填平所受损失。由于原告董某所诉赔偿金额数目并不高,双方关系也有缓和的空间,于是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释明法律关于雇佣问题的规定,耐心劝说原告和被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王某、陈某于2017年12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董某治疗费、复查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21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董某与陈某都是王某的雇员,陈某在操作挖掘机时不慎将董某碰伤,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对董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雇主,应当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王某与陈某应当对董某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当下农村修建房屋,多数施工队伍都没有相应的建设资质,作为雇员,应当在作业时小心谨慎,对需要特殊操作能力的工种,应当由有能力操作的人员来完成,不能逞强贸然操作,防止身体受到伤害;作为雇主,应当尽量挑选经常进行此种作业的熟练人员,与负责施工的人员多沟通,常巡看,避免意外事件发生,防止施工人员受伤。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