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苟某、李某、马某是“铁哥们”,2014年10月,苟某和李某投资生意急需用钱,在天水市秦州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1万元,马某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
2016年10月贷款到期,贷款公司不断发出催款通知,但苟某和李某却玩起了“消失”,马某认为其只是担保贷款,与其无关,遂置之不理。2016年11月,贷款公司将借款人苟某和李某与担保人马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万余元。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苟某和李某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马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苟某和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贷款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某作为担保人,履行连带责任,代苟某和李某归还了贷款本息共计18万余元及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马某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2017年10月,担保人马某在履行完毕连带责任后将苟某及李某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苟某和李某偿还其垫付的借款本息和法院执行费用共计18280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苟某及李某作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即债务人,应依法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苟某及李某全额偿还马某代还款本息180205.5元,法院执行费用2603元,共计182808.5元。
本案中,虽然真正借款人为苟某与李某,但是担保人马某也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还款责任的义务方。法官提醒大家,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签订合同、帮忙借贷、担保千万要谨慎,别一时意气而置后事不顾,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