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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民二庭 吕蓉  发布时间:2017-11-24 16:10:58 打印 字号: | |

近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因同居关系产生纠纷的案件。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举行了婚宴,由于原告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因种种原因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婚后双方生有一子,购得住宅楼一套以及共同存款十万余元,现因分配问题产生了矛盾,双方分歧过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有一子尚未成年,如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故从法理、亲情入手,劝解双方是否能在领取结婚证后继续生活在一起,耐心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珍视亲情,对双方做了大量说服和劝解工作,但因二人都坚决不同意,后将审理重点放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房屋的分配上。按照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原则,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子女抚养与财产问题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得到了解决。

法官提示,虽然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以及生父生母的法定义务,但对“事实婚姻”本身,我国的婚姻法是不予保护的,这主要体现在同居者彼此无继承权,法律也不承认同居者彼此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以至于无过错的同居者一方因同居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