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便民举措
民间借贷以实际出借本金计算利息
作者:民二庭 张涛  发布时间:2017-11-23 16:33: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缺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在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时,发现借款协议约定的数额和实际出借的数额不符,遂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诉请。

2015年10月30日,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月利率3.5%,原告在付款时一次性扣除2个月利息35000元;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款,从逾期次日起在原有利率基础上加收1.5%的费用,并由被告承担原告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款465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再三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审理阶段,被告在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通过庭审认为,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已经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对借款本金应以查明的465000元为准并计算利息。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月利率为3.5%(年利率42%),超过了规定保护利率的最高限额年利率36%,超过部分应为无效。在被告未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以月利率2%(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限内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