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驾驶的出租车在路边停靠开门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发生后已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负全部责任,由于此出租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所以依法由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因具体赔偿数额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具体的赔偿标准为事故直接或间接所造成的损失。以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的损失为赔偿依据,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原告所诉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和手机修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与被告发生了分歧,其原因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由于事故发生后原告缺乏法律意识,并未索要车辆和手机维修费等票据,法院难以支持其所诉的请求,因此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被告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一个偶然的事件,存在必然的原因,车辆在路边停靠后,如要开门下车,要多加小心,通过后视镜观察前后路况,避免发生此类交通事故,惹上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