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成功协调解决一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原告当庭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撤诉,积极主动接受了处罚和行政处理。该类案件是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例因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被处罚的行政案件,案件通过法律释明,撤诉并遵照处罚决定执行,达到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
2017年3月的一天,原告高某在天北高速公路驾驶车辆行驶速度123公里/小时,被测速的“电子眼”抓拍后,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了罚款500元、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原告的驾驶证计分12分。高某将罚款缴纳后,于2017年10月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通过办案人员初步审查,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原告起诉究竟要干什么?从100余字的起诉状字面分析,反映不出原告的诉讼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通知原告到庭,原告只强调超速不多,不应受重处罚而再不作其他的明确表示意见。问题的焦点在什么地方,如果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不明晰,案件审理的思路也会不清楚。通过办案人员多次了解掌握原告和被告的心理状态,才弄清楚原告诉讼的实质问题,就是认为超速行使仅3公里,处罚500元、暂扣驾驶证并计分12分的处罚重,希望通过诉讼,改变驾驶证被扣12分的现状而回避参加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参加“科目一”的考试。
鉴于高某的这种诉讼心态,合议庭成员对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眼”抓拍原告行驶速度123公里/小时、超速55%,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将案件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学习和探讨,并给原告宣讲释明,逐条分析了原告提出的问题,坚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维护高某的合法权益,努力与其沟通并指出高速公路行驶限速不统一,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天北高速公路是城市道路,不得超过八十公里/小时,原告认为高速公路120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属于对法条的理解错误。计分是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强制管理手段,不是行政处罚不能单独起诉,经过上述内容的交流,通过坚持法律原则和上述有理有据的释明,对原告的思想认识逐渐引导,高某终于认识到超速行为的不当之处,在开庭前一天主动去被告处报名参加学习考试,并对本案申请撤诉。
该案通过大量充分细致的释明工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了正当合法的行为,实现了司法监督行政继而支持合法行政的目的,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