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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强制执行
作者:执行庭 郝亚河  发布时间:2017-11-01 16:38:3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因做物流生意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100000元,至2016年张某陆续向王某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同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张某尚欠王某余款为15000元,并于当日张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后因张某做物流亏损,虽经王某多次催问,但张某一直未归还欠款。为此王某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欠款,但由于张某一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一直不能执结。2017年6月,王某得知张某每月可向其原上班的单位领取养老保险金1210元,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扣划张某的养老金。

争议焦点

对于该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执行,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养老保险金属于张某的个人收入,所以法院有权给予扣划。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可以执行。因为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保障人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得挪作他用。法院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调解为原则,不宜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确保“老有所养”,我国对该费用的支付有着特殊规定,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其中的“按时”、“足额”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即无论基于何种情况,均不得拖欠、挪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同样规定:“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是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就本案而言,张某的养老金不得被擅自查封、扣押和冻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就案例反映的情况看,张某的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保障人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得挪作他用。所以法院执行人员也不能采取查封、扣划和冻结强制执行张某的养老金。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