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爆炸物案件,涉案的八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依靠自己身在矿区的便利条件,进入矿洞盗取炸药和雷管,并将爆炸物品藏匿家中,心存侥幸。最终八名被告人均以犯盗取爆炸物罪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底的一天,在王某1的提议下,王某1、陶某1、陶某2、王某2、强某某、陈某某六名被告人商议去其共同居地附近的矿洞内偷矿,因矿洞里风管没有风,没办法炸矿,遂产生盗窃炸药的意图,共盗得膨化炸药13包净重39473.63克,乳化炸药27棒净重5563.95克。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某1联系了上次盗窃爆炸物的陶某1、陶某2两名人员外,又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五人进入矿洞盗得膨化炸药5包净重15182.17克,雷管135枚。经鉴定, 被盗炸药为硝铵炸药。
经法院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矿洞内的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其中王某1是犯意的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均系从犯,并且结合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以及认罪悔罪情况,对被告人王某1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其他七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