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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明案件事实  法官赶赴实地看现场
作者:藉口法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17-10-31 11:21:39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0月,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秦州区某砖瓦厂要求与被告李某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发现,原告某砖瓦厂法定代表人辛某与被告李某所陈述的基本事实相去甚远,很多关键事实都无法查明和核对。为了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主办法官当即决定由法院的工作人员、砖瓦厂法定代表人辛某、李某共同前去砖瓦厂,现场清点、核对李某在租赁期间新添的机械设备。

翻山越岭一个多小时后,法院工作人员终于到达砖瓦厂,便立即着手砖瓦厂新添设备的清点工作,由于此时砖瓦厂已经停产,新添的设备到处乱放,为了准确的统计新添设备,法院工作人员将每种机器的数量、型号、好坏状态等都一一详细地标注在笔录纸上,准确无误的将砖瓦厂新添设备统计完毕。砖瓦厂法定代表人辛某和李某在现场都确认核对无异后,在工作人员制作的笔录上签字捺印。

至此,这场租赁合同涉及的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为后续的庭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提醒法官,当案件基本事实难以查清时,法院可按具体情形而定,依职权调取证据,以便更好的查明案情。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