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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应按约履行 违约要承担责任
作者:民三庭 孙婷  发布时间:2017-10-31 10:40: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给双方当事人多次做工作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调解,化解了双方矛盾。

2016年7月1日2016年10月3日间,原告田某给被告黄某供应鸡肉共计9756元,被告的货源一直都在黄某处提取,货款之前也都按时给付,但被告田某对这批货物的货款却一直拖欠未付。经原告黄某多次催要,被告田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田某拖欠原告黄某货款9700元,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之前支付4850元,剩余4850元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货款按时给付是买卖合同中的必要条件,出卖人按合同约定给付货物,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没有约定的,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调解达成后,也要按调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支付货款。近年来,迟延履行货款的情况总有发生,这就要求双方要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清楚,以免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