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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作者:民三庭 周海睿  发布时间:2017-10-31 10:33: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5年9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打款15万元。2016年1月至3月间,被告分两次给原告共转账3万元。原告以该款系借款要求被告归还剩余12万元,但被告认为该款系原告的合伙投资,该店目前处于亏损状态,无法继续分红。双方发生分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按借款处理。

在人情社会里,借钱不签合同甚至不写借条的现象可以说十分普遍。但是,如一旦因此发生纠纷,常常是各说各的理,甚至会出现有苦说不出的现象。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基本的举证规则。举证责任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举证不能者将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借款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尤其是在借贷双方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的情况下,仅凭银行的转账凭证难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