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造成买受人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本案经过调解,最终由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买受人损失,承担了违约责任。
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认购金,认购被告在天水市麦积区开发的商住楼。《认购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义务,导致协议另一方不能实现本协议权利或遭受损失时须向协议另一方按协议金额的10%违约金进行赔偿;协议生效18个月后若甲方(被告)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乙方(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缴纳的全部认购金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利息。当日,原告给被告支付20万元的认购金。《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原告购买商品房目的落空。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认购金,但被告未退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认购金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利息损失。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房屋认购金20万元。如不按期退还认购金20万元,则再承担违约金2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计算,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付清认购金时止)。案件调解后,双方均表示了谅解,并承诺按协议履行义务。
法官提醒:购房时应审核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未取得需谨慎购买,防止购房目的落空,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