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后冲动而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牛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牛某在秦州区某“KTV”喝酒后,回家时途经某停车场门口摔了一跤。与董某、席某一起在此等候朋友的董某某见状笑了一声,牛某便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董某某理论,席某上前劝阻时,牛某在席某右胸部刺戳一刀,并喝令席某跪下。董某看见席某跪倒便过来帮忙,牛某又将董某臂刺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席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9日抓获被告人牛某,接受调查时牛某如实供述了持折叠刀致伤董某、席某的事实。审理中,经征求被害人董志杰、席某的意见,董某和席某的法定代理人席某某均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牛某曾于2011年3月25日、2012年5月3日两次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牛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构成累犯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酒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牛某两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又可从轻处罚。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