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因为琐事而发生邻里纠纷进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邻里因琐碎小事而大打出手最终被判刑罚的案件。
2017年2月17日18时40分许,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川口村村民张某某夫妇在自家门口与张某次子相遇,因数日前张某次子盖房拉料过程中不慎将张某某家外墙面擦破,张某某告诫张某次子以后要注意,张某次子回答时因言语不当与张某某夫妇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闻讯赶到现场与张某某发生厮打,张某先将张某某推倒在地,致张某某腰部与地面上一堆建筑垃圾接触,后张某又压在张某某身上,用拳头在张某某身上乱打,张某某反抗中二人在地面上翻滚厮打,后张某某将张某推开。张某起身后再次与张某某撕扯在一起,双方用拳头殴打对方身体,后被他人劝开。经医院诊断:张某某腰椎横突多发性骨折、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张某某腰部损伤致右侧多发横突骨折三处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头面部多发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本案中,因为邻居间细碎的琐事,张某因为自己的冲动与不理智,最终将自己送上了法庭,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在生活中,我们如果能更理智一些,更宽容一些,必定会少一些血的教训,多许多和睦的亲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