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同一行政行为具有触犯刑法又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形,在对当事人作出刑事惩罚以后,还应依据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违反该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否则,便构成行政不作为。
【基本案情】
公益诉讼人:某县人民检察院。
某县财政局:某县财政局。
建材公司:某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
2012年,国家为了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对落后产能采取了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进行淘汰的办法。建材公司是一家生产水泥的企业,符合申请获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条件,某县财政局及工信局对建材公司申报的材料进行上报,建材公司获批中央财政奖励金123万元。2013年4月24日某县财政局将43万元留在财政专户中,下拨建材公司财政奖励资金80万元。因发现某县工信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中具有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局相关工作人员作出了刑事处罚。公益诉讼人从某县财政局追回了未下拨的43万元,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追回了24万元,除企业应得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7.22万元外,仍有财政奖励资金38.78万元建材公司未退回。2016年10月2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口头告知某县财政局,在拨付建材公司的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80万元中仍有38.78万元的资金属于应当追缴的资金,要求其履行财政监管职责。次日,某县财政局向建材公司发函,要求其尽快将核实后的余款上缴。在2016年10月24日县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后,县财政局仅向县检察院作出回复。县检察院认为,县财政局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履行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某县财政局不履行财政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对建材公司获取的38.78万元财政奖励资金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法院裁判】
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中,县财政局及工信局负责对建材公司上报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资金、实施监督等工作,但对上报的项目未能严格核实该企业2009年至2011年平均年产量1.4万吨的真实状况,致使虚报产能10万吨获批奖励资金123万元,在实际使用该资金中仍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虚报下拨的38.78万元的财政奖励资金未追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虽然该违法事实已经得到处理,有某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所证实,但是,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某县财政局应承担对建材公司虚报冒领非法获取38.78万元财政奖励资金依法应当追缴的行政监管责任。某县财政局未及时对建材公司违法获取的38.78万元财政奖励资金进行依法处理,在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之后某县财政局仅作了答复及对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督促,未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及《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存在怠于履行财政监管职责的行为,公益诉讼人的诉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某县财政局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中,对建材公司虚报冒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县财政局对建材公司虚报冒领38.78万元财政奖励资金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争议焦点】
刑事处罚以后,能否又对违法的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原告认为某县财政局行政不作为能否成立?
【案例评析】
第一,同一行政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又违反行政法规时,因其分别违反了刑法及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了不同的法律领域,对涉及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刑事处罚以后,还应依据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违反该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本案中县财政局及工信局负责对建材公司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申报审核、拨付资金、实施监督等工作,未能严格核实该企业2009年至2011年平均年产量1.4万吨的真实状况,虚报产能10万吨获批奖励资金123万元,在实际使用该资金中仍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虚报下拨的38.78万元的财政奖励资金至今未追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工信局的相关人员因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被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了有期徒刑,但是,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某县财政局应承担对建材公司虚报冒领非法获取38.78万元财政奖励资金依法应当追缴的行政监管责任,而某县财政局在建材公司虚报冒领非法获取财政资金中也具有审查不严、监管不力的行为,而该行为却是违反财政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必须应当进行依法追究。
第二,某县财政局存在拖延履行的行为,在公益诉讼人对甘谷县工信局相关人员提起公诉前,就已经从某县财政局处追回了43万元财政资金,在2014年11月27日对工信局相关人员作出刑事处罚后,某县财政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拨付建材公司的80万元财政资金中,除了建材公司应当享受的17.22万元财政资金及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追回的24万元外,尚有38.22万元财政资金仍处于流失状态,至公益诉讼人在2016年10月20日约谈某县财政局的期间,某县财政局未积极作为,未及时对建材公司违法获取的38.78万元财政奖励资金进行依法处理。在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之后某县财政局仅作了答复,未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及《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进行行政处罚,存在怠于履行财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该行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至今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损害了国家利益,公益诉讼人的诉求应予支持。因此,某县财政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