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甲因劳动报酬纠纷来秦州区法院进行立案咨询。其草拟的起诉状称:我被天水市某医院聘任为医院管理人员,但该医院无故解除了我们之间的聘用合同,对应该发放的工资也没有支付,仅仅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医院公章的工资欠条。要求:医院按照欠条金额支付所欠工资、拖欠期间利息以及追索工资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
对于某甲的起诉请求,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小问题来逐次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确定某甲和某医院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此,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该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某甲本人在被医院聘用之前的原有身份决定着起诉的法律性质,而这一点在其草拟的起诉状中没有体现。经询问,某甲称自己在被聘用前是某卫生院的内退人员。因此,可以判断某甲与某医院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其次,需要确定某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劳动仲裁程序前置,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法律有例外规定,应该特殊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某甲持有医院出具的工资欠条,如果起诉要求医院支付拖欠工资,人民法院显然是可以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但是,这种起诉不能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如果涉及,又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的,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甲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医院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诉状中对于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提及,经询问某甲,其本人也无法对此进行明确表述。由于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措施,在某甲不能明确表述这一诉讼请求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该认为诉讼请求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不能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需要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至于某甲要求支付工资拖欠期间利息以及追索工资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可以认为是追索劳动报酬的附属问题,无需专门审查。
最后,在立案人员对某甲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其对草拟的起诉状内容依法进行完善之后,某甲又询问能否对医院申请支付令。这一问题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单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又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是,如果一并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调解协议书,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能否直接转为诉讼程序,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来看,除非是有特别法律规定的相应案件,否则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仍然需要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而有特殊规定的案件有以下两类,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第一类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第二类是劳动者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的案件。此类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显然无需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