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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当谨慎 风险需自担
作者:小天水法庭 刘明星  发布时间:2017-10-27 10:37: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在借到朋友李某的车后,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张某,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某将王某与李某及涉案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4日,王某约李某吃饭,李某应邀前往赴约。双方在吃饭过程中并有饮酒,临走时王某有生意为由向李某借车,李某碍于朋友关系将车借与了王某,王某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张某,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2017年10月9日,张某将王某、李某以及涉案车辆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9528.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属于饮酒驾驶,且依商业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付。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将车借给驾照未审验的被告王某,未尽到审查义务,且李某明知王某饮酒仍将车交与其驾驶,存在过错,应与被告王某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共同对原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某90321.35元,被告王某、李某共同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1234.3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李某将车借给驾照未审验且有饮酒行为的王某,未尽审查与提醒义务,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共同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借车需谨慎,最好不外借。如需出借,则一定要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是在出借车辆时定要对借车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资格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进行必要的审查。二是要确认出借车辆车况良好。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