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利用管理他人银行卡之际,将自己没有余额的银行卡与被管理的银行卡掉包,在自动取款机上盗取现金6100元,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系王某某雇佣的员工,2017年8月18日20时许,王某某在秦州区某厂家属院办公室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交给王某,让其使用该卡提取200元现金购餐,随后王某某用微信给王某发送了该银行卡密码。王某取款时查询了该银行卡余额,产生偷窃想法,便在购餐后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内无余额)归还给王某某。8月19日零时许,王某与王某某分手后,持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在秦州区某建设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分两次取得卡内现金共计9700元后逃往兰州。王某某收到银行发送的取款通知信息后报警,公安干警于8月21日在兰州市将王某抓获,并追回赃款3600元,已发还王某某。破案后,王某家属主动退赔赃款6100元,已发还王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王某,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管理和使用他人银行卡之机,将银行卡掉包,窃取银行卡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并且追回了部分赃款,其家属主动退赔了全部损失,取得了失主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