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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被判有期徒刑
作者:刑庭 王琪  发布时间:2017-10-26 18:46:54 打印 字号: | |

    容留他人吸毒罪指的是为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者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很多人由于法律常识薄弱,最终促成犯罪。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自治巷其家中容留千某、李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17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其家中再次容留千某、李某、张某、白某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而涉案人员千某、李某等都是马某的朋友,他并不知朋友在家中一起吸食毒品构成了刑事犯罪,最终导致马某将因其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国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故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