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刘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学上学期间,与同学何某某在下课玩耍时,被何某某不小心推搡后撞到铁凳子边角上,导致刘某某背部皮肤疼痛、破裂。随后刘父刘母将刘某某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证明认为刘某某可能由于外伤所致患有皮毛窦瘘,并脊髓低位,建议转院至上一级医院治疗。同年6月17日,刘某某被转至西安市儿童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脊髓栓系、骶管囊肿、腰背部皮毛窦并感染,后经手术治疗,同年7月20日出院回家静养。
事发后,刘某某父母多次要求何某某家人及学校赔偿损失未果,为此告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何某某家人及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
面对控诉,涉案学校和何某某家长都认为错不在自己,无须担责。何某某家长认为,何某某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事发时刘某某和何某某的确在一起玩耍,但李某某并不是何某某故意伤害所致。因此,刘某某受伤与何某某没有关系。本案之所以发生,学校在管理上的过失,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何某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刘某某所在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办案法官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