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高额彩礼在贫困地区已成为缔结婚约的大难题,不仅增加男方经济负担,而且影响了双方感情的发展。在解除婚约时,矛盾频频显现,尤其聚集于返还彩礼的问题上。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司法途径就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但在实践中,在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案件中,对于女方陪嫁物品的处理,我国法律尚无规定。
原告丁某与被告郭某、马某之女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订婚、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原告丁某因婚约给付三被告彩礼18万有余,被告方有陪嫁物品若干。后丁某与郭某某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男方应返还陪嫁物品,二审法院遂一并做出了处理。
该案中,女方在一审中未提出陪嫁物品的返还诉请,在二审中提出,男方亦同意返还,二审法院将陪嫁物品作为女方个人财产,一并做出处理合法合理。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女方陪嫁物品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若女方一审中未提出陪嫁物品的相关诉请,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做处理;若女方在一审中提出陪嫁物品的相关诉请,笔者认为,由于陪嫁物品与彩礼均系婚约关系引起的,可以将陪嫁物品作为女方个人财产,一并进行处理;若女方在一审未提出返还陪嫁物品的诉请,在二审中提出,男方不同意返还的时,二审法院又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以保证返还陪嫁物品的诉请有上诉的权利,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陪嫁物俗称嫁妆,是女方结婚时带到男方家的由女方的亲属朋友赠与或个人购买的生活用品,对于这些物品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尚无规定。有观点认为陪嫁物品不属于彩礼,而是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笔者认为,在处理彩礼时,应告知女方对于陪嫁物品的处理方式,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可能的化解当事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