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土地不断减少的趋势,土地的价值也日益增长,村民与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民委会之间相互兑换土地情形也越来越频繁。由于我国村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并不规范,在出现纠纷时,这些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往往成为基层法院做出判决的关键点。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案件。原告任某、任某某系父子关系,为某村村民,被告系该村村民委员会,双方经多次协商后签订“土地对换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原告承包经营的位于某湾的川地4.8亩与被告征收的本村秦大组农户位于某沟硬山的12.5亩土地进行了互换。兑换后被告将该土地用于暴洪灾后异地搬迁项目,后原告反悔,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该案中,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对换协议系被告以欺诈手段取得,且其他家庭成员不知情,任某一人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基于暴洪灾害后重建异地搬迁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与原告任某就其家庭承包的位于川地4.8亩与被告征收的本村12.5亩土地达成的土地兑换协议系经双方多次协商后,于原告家中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且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将兑换的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该兑换协议未明确协议性质是“兑换”、“安置”或者是“补偿”的诉称,本院认为,从该协议内容看,虽无上述文字,但协议内容明确,且协议中有无上述文字并不一影响协议的效力;对于原告主张任某某不识字,被告亦没有详细说明协议内容,故由他人代签的行为无效的诉称,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有胁迫任某某捺印认可的事实,故任某某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在上述协议中捺印认可的行为合法有效;对于原告主张涉案土地是原告家庭承包经营,兑换时除任某某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不知情的诉称,法院认为,自2014年开始至2015年签订协议期间,双方经多次协商,并于原告家中签订上述协议,故原告关于其他家庭成员不知晓该协议的主张显然与事实不符;对于原告主张自签订协议后至今未取得协议“置换”的土地的事实,该诉称系合同履行的义务,与认定协议无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诉称不成立,亦无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签订土地兑换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之间与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签订的土地兑换协议实质上属村民对本轮承包经营权利的让度转移,国家保护承包方合法、自愿、有偿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