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随之出现的快递物品被丢失、损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运输合同案件的审理,对消费者在办理快递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作一提示。
2017年5月5日,原告因生产需要,向河南省新乡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订购了总价55084.73元的漆包铜线。原告付清货款后,新乡某铜业公司将货物运到天水后,在运送至原告公司的途中车辆发生倾翻,导致部分漆包线毁损。原告当场拒收货物并要求被告甘肃某速运公司赔偿,并将送货司机的车辆扣押。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原告应找送货司机要求赔偿。之后的4个月双方仍对赔偿协商未果,原告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货物、租金、违约金等共计119187.73元。但被告某速运公司辩称,速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原告货物受损时,双方的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为该批货物从新乡运到天水后,提货方式是自提,被告遂给原告打电话通知其取货,原告表示无法自行提取,让被告找人为他送货。被告找到之前曾给原告送过货的曹某,曹某同意有偿送货,并让曹某和原告商量运费。曹某在送货途中车辆侧翻,导致原告货物损毁。因曹某为个体运输户,由合法的运输资格,故原告的损失与速运公司无关,应由曹某赔偿。
由于原、被告对货物毁损责任承担分歧较大,如果案件径行判决,虽然能结案,但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官从双方的争议中认真思考,找出切入点,反复耐心地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法官提示:为避免因快递纠纷受损,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作如下注意事项提醒:1.消费者应选择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齐全、合法的货运、快递公司。要认真阅读快递单、货运单上的承诺及背面的合同约定。要仔细查看快递单、货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2.快递物品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进行保价。如果未进行保价,那么就应当注意合同中(通常以快递单的形式体现出来)对物品价值的约定。
3.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后,一定要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凭证,以备产生争议后维权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