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被告人利用作弊器,操作地磅称重数量盗窃天水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泥后销赃获利的案件,二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刑罚。
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金某某曾在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关子镇的天水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天水某建材有限公司运送水泥,期间掌握了天水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磅的使用情况。同年8月初,金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购买地磅作弊器。8月底,网络商家在天水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台地磅(进厂地磅和出厂地磅)上秘密安装了作弊器后,联系金某某向其讲解了使用方法,并告知金某某每次作弊可使地磅显示重量减少15吨左右,金某某当场进行试验后付给商家2万元,商家交给金某某作弊器的遥控器二个。9月4日,金某某在天水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门口结识了运送水泥的被告人赵某某,即向赵某某推荐使用地磅作弊器窃取水泥,赵某某提出要先试验,金某某即向赵某某传授了遥控器的使用方法。当日下午,赵某某驾车载约60余吨水泥出厂过磅时,持遥控器启动作弊器,地磅显示水泥净重45.2吨,二被告人遂达成协议,约定赵某某每使用一次该设备支付金某某使用费1200元,金某某将地磅作弊器的遥控器交给赵某某。此后赵某某在天水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拉运水泥时不定时使用该地磅作弊器盗窃水泥,得手后将所盗水泥销赃,获利9万余元用于归还购车贷款等支出,期间付给金某某使用费5000元。
2016年11月2日,赵某某再次使用地磅作弊器,地磅显示毛重66.23吨。天水某水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截停车辆,经重新称重,车辆实际毛重81.02吨,相差14.76吨,该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将赵某某抓获,并扣押当日所运水泥一车。经核查,赵某某共使用地磅作弊器26次,盗窃水泥约390吨,经鉴定价值共计93460.2元。破案后,查获地磅作弊器二套,天水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将扣押的水泥收回折抵损失1.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该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人金某某退赔该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经甘肃省天水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认定,查获的地磅作弊器安装在地磅传感器上后,通过遥控器可随意改变称量大小,属计量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作弊器采用减少货物重量,从而少支付货物价款的方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以共犯论处。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