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庭给双方当事人多次做工作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调解,化解了双方矛盾。
2014年4月28日,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1年,月息2%。借款到期后,被告请求续借1年,在付清24000元利息后,于2015年4月28日重新书写了1份借款合同。2014年10月30日,被告又借原告1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息24000元。2014年11月24日,被告再次要求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1份借款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三笔借款到期后,被告给付利息总计94000元。2017年1月1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1份《协议书》,对之前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还款期限重新进行了约定。同年5月23日、6月28日被告共支付利息12万元,之后其余款项再未归还,原被告之间关于还款意见不一致,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至法院,请求其还款。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万元,在一定期限内分三次还清。
近几年,借款纠纷逐渐增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借款,借钱的时候说的很好,但因为有些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证据,相关的权利也不能很好的主张。因此,在给别人借钱亦或向别人借钱的时候,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要书面约定好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数额,另外,双方也要约定好违约责任,打好借条与收条,只有这样,才能规避风险,主张权益,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