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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责任由谁负?
作者:民一庭 丑居平  发布时间:2017-09-29 10:51: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6年8月28日,原告文某受雇于被告张某,驾驶被告货车为被告运输货物。9月8日晚,原告运输水泥料斗至被告天水某路桥公司工地,该公司在用挖掘机和铲车从该车上卸货时,水泥料斗该车上的立柱挂住,原告遂下车推动水泥料斗试图分离,此时水泥料斗移动,致原告右手被卡在料斗和车厢立柱之间夹伤。治疗结束后文某自行委托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

文某诉称,被告张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路桥公司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张某也不是原告受伤的加害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 被告天水某路桥公司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3.水泥料斗被车厢立柱挂住后,应用工程车去解决,而原告却用手去排除障碍,原告严重的失当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故原告本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天水某路桥公司辩称1.被告与麦积区某货运部商定以每车1300元的运费运送7车货物,总运费9100元已支付给麦积区某货运部,被告文某乙的车是某货运部派出的车辆,原告文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本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2.原告为防止卸货时货物损伤车辆,私自上车用手扶住货物,现场多人劝其下车以免发生意外,但原告不听劝阻执意留在车上,致其右手受伤;3.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属于漫天要价。综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中,被告天水某路桥公司对该评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文某的伤残等级仍被评定为九级。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文某甲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车辆为其拉运货物,被告张某根据距离远近,支付原告200元的劳务费,双方形成雇佣关系。2016年9月8日,原告答应随被告同去拉货,虽然双方当时未约定劳务费,但根据之前原告为其拉货后,被告每次均支付劳务费的事实,仍应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而非帮工关系。当日晚,被告天水某路桥公司在用挖掘机、装载机相互配合卸货时,水泥料斗被车厢上的立柱挂住,原告上车用手推水泥料斗试图将其分离,被告天水某路桥公司作为卸货义务人应意识到存在的危险,及时加以阻止或停止作业以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但其未予阻止仍持续作业致使原告右手被伤,故被告天水某路桥公司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雇主,未对原告上车用手推水泥料斗的行为加以阻止,也存在过错,且原告用手推水泥料斗的行为亦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故被告张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未意识到危险,上车用手推水泥料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天水某路桥公司、张某分别承担50%、3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