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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明应当释明 拒绝变更才能驳回起诉
作者:行政庭 石亚敏  发布时间:2017-09-29 10:07: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案诉违法建筑拆除的行政案件,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在知其更换被告被拒绝,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是某县个体企业,因邻居在临近原告房屋不足一米的地方建设了4层楼房,原告即向规划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土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均没有得到回应。原告不服,认为上述规划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作为,即对上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进行罚款拆除的处罚。

法院审查认为:行政管理领域法定职责和执法权限只能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行政执法产生的责任也只能由该机关承担。本案诉讼争议事项因城市建筑物管理行为而引起,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14〕113号《关于酒泉等7市州部分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天水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管控查处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建筑物管理的行政执法处罚权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原告同案起诉三个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就适格被告和诉讼请求法院向原告做了释明,其表示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当事人均服判。现裁定书生效。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