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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内存款不翼而飞,银行是否担责
作者:行政庭 陆丽莉  发布时间:2017-09-29 10:05: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借记卡纠纷案件,原告在上班期间收到手机短信,得知该卡账户当天被划扣8847.27元,令其惊诧不已。原告前去银行查询得知,该笔款项已被划扣到开户名为“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号为18053101040002422的账户中,开户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由于该卡当天由原告携带,未使用该卡进行上述款项的支付操作,也未使用手机在网络上进行该卡的支付操作。遂原告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有权自由支配其银行卡内资金,被告有义务按照原告的要求和指令支付卡内款项。现原告基于储蓄合同关系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错误划扣给原告造成的存款损失8847.27元及利息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要承担原告银行卡内资金被划扣的赔偿责任,必须存在被告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致原告银行卡内资金被划扣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为本案所涉银行卡设置了密码、开通了网银,并为该卡绑定了平安保险的相关业务。同时,为该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开通了中移电子的和包业务,虽其和包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未绑定银行卡,但本案所涉款项确已被划扣至中移电子的账户中。和包是中移电子旗下的一项业务,但中移电子的扣款不只是通过和包这一项业务发生。从中移电子就全国各地多名网友投诉反映自己的银行卡被中移电子盗刷事件而发表的声明来看,此类事件属于网银网关钓鱼诈骗,交易涉及的银行卡支付验密行为均发生在银行网银平台。银行卡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专属性,是由储户自己设置、保管,被告无法掌控,被告只是根据其银行计算机系统接收到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与储户预留的一致,便当然推定为储户本人操作,被告便会按照相关指令正常办理业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时,只要有互联网、输入银行卡号及密码就能完成交易,而不需实物银行卡为交易介质,银行交易系统不会显示持卡人设定的密码,除非本人泄密或被他人窃取。按照被告银行终端系统显示,在原告的银行卡发生每一笔交易时,被告均按照双方之间的短信通知协议及时向原告发送了交易短信,履行了自己的合同提醒义务,被告在本案所涉款项划扣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原告在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