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份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法庭受理了夏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件,夏某称王某婚姻期间不愿在家承担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
经法庭审理查明,夏某父亲家只有一个女儿,遂于2014年招王某入赘为婿。起初二人感情和睦并生育一儿一女。随着热恋期的结束,二人面对现实生活、家中长辈、经济开支,尤其上门女婿在旧传统习俗中的家庭地位,为此屡发争执。2017年初夏某与王某发生口脚,王某便带儿女离家出走,自此再未回过夏某家,夏某在对婚姻不报希望时,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经法庭主持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做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后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的错误,夏某当庭承诺王某虽为上门女婿,今后一定相互尊重。王某也写了保证书,保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孝敬父母,不会再以入赘为借口逃避责任。本案终以调节和好结案。
上门女婿在人们的思想认识中总会对其加上引号,认为上门女婿抬不起头,更有甚者认为男人绝不能上门。但当今社会男女平等,恋爱自由,结婚自由,不该再对上门女婿有歧视。婚姻中女方不应以上门女婿为由去贬低丈夫在家中的地位,男方更不应该以入赘为借口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反而更应积极努力去照顾妻儿改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