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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成立 双方均应履行
作者:民二庭 马冰  发布时间:2017-09-26 16:53:31 打印 字号: | |

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购房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

2016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在建的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100余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30%,2017年1月9日前支付总房款的70%。如被告付款逾期超过9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70%购房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草率解除合同会给原、被告都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均表示愿意支付剩余房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希望原告能够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考虑到购房者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给原告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放弃违约金的诉求,双方握手言和,法院案结事了,维护了交易的稳定。

法官建议:在百姓生活中,购房可谓大事一桩,而签合同是购房的关键一步,合同一旦签订,就对合同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