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是一名小学教师,为了多赚些钱供养家里,减轻生活负担,就想租个铺面承办一个少儿画画培训班。通过其母亲的介绍认识了想要转让超市的张某,2017年1月16日,经双方协商,将张某的超市铺面转让给包某承办培训班使用,并约定转让费为4万元,签订协议当天先支付订金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7年6月16日前付清,但要求张某在2月底前铺面交付使用。但到期后因为张某需等政府补贴故未能按时交付铺面,致使包某无法在预计的时间内开始招生,影响了后续计划的开展,所以包某告知张某不再转让其铺面,要求张某将其之前支付的2万元订金予以退还,但张某不同意,故包某将其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退还原告包某转让费订金2万元及利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对其转让铺面的行为认可,但就转让费退还的问题坚持以签订的协议为准,协议约定剩余2万元的转让费需在2017年6月16日前付清,因包某提前违约,张某自签订协议后就一直未营业,致使期间经济收入遭受损失,所以对包某之前支付的2万元转让费订金不予退还。 经法院调解,双方对其转让费的退还金额协商多次终于达成一致,包某承担张某营业期间的一部分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由张某退还包某1万元的转让费订金。 法官提示:“定金”与“订金”虽读音一样,但定金属法律担保方式,接受定金方不履行义务,需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则无严格界定,只是一种预付款,接受订金方不履行义务,只需原数退还。当前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区分清楚“订金”与“定金”, 一字之差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