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便民举措
醉酒挡路引发纠纷 大打出手两败俱伤
作者:七里墩法庭 何月娟  发布时间:2017-09-14 17:41:45 打印 字号: | |

回家路上遇到醉汉挡道,原本只是一次普通的停车挡路小纠纷,却因双方互不相让演变成了一次斗殴,结果一方受伤一方被行政处罚,最终还因医药费问题闹上了法庭。

2016年10月6日晚上十点左右,肖某开车准备回家,在经过秦州区坚家河附近时,遇到了刚刚喝完酒的吴某,此时他已经走路摇摇晃晃,恰好挡在了肖某要经过的路旁。本来就不是很宽的路被吴某一堵,就成了“死胡同”,车子进退两难。

肖某称,自己曾下车多番劝说,吴某就是不走。三言两语间,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变成撕扯。围观群众上前将两人劝阻开来,就在肖某准备上车离开的时候,吴某却跟至车前在肖某腿部踹了两脚,这让年轻气盛的肖某直接动起了手,将吴某打倒在地,致使吴某面部、眼部受伤。吴某随后被送至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右侧筛窦积血、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等。2016年10月25日,出院后的吴某因感觉到眼睛不适又到西安市第四医院进行了检查,诊断为眼睛玻璃体混浊、玻璃体脱落,进行了激光手术治疗。吴某遂将肖某告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2017年3月24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区分局对肖某给予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肖某的行为致原告吴某受伤,肖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损害发生时,原告吴某为醉酒状态,未能冷静的控制自己,在被告经劝阻预行离开时,跟至被告车前踹了被告腿部一脚,继而引发被告的殴打,吴某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所以,原告肖某按其过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70%的责任,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近2万元,其余30%的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其余关于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