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刘某诉称,李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某建材市场经营橱柜销售,他系李某雇佣的橱柜安装人员,双方系雇佣关系。2016年8月31日,刘某按照李某的指派在客户家中安装橱柜,在使用角磨机据木头的过程中,因角磨机抖动弹起,锯片将原告眼睛划伤,原告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次日转至西安市西京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鼻骨、左眼眶、颧骨骨折;2.左眼球破裂;3.左腕部外伤。后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另查明,该案中刘某安装橱柜的客户系秦某介绍。现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审理中,李某以接受劳务的一方为秦某为由申请追加秦明为本案被告,本案审查后,依法追加秦某为被告。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李某辩称:其与秦某系合伙关系,故该案中对刘某的损害赔偿,秦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共赔偿刘二各项费用共计13.5万元;秦某给付刘某补偿款1万元;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劳务是由被告安排,并受被告的监督,原告提供劳务后也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