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原告张某诉称,被告范某擅自在原告院子下铺设自来水管道已达三年之久,因不拆除该管道会妨碍或危及原告将要建造房屋的安全,且被告在原告院子的东、北、南三面的墙上涂写“此处有纠纷”字样,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陈某称,自来水管道自被告买房时就存在,属历史管道,并非被告私自安装,原告要求拆除该管道应起诉自来水管道的铺设单位而非被告,院子墙上的文字亦非被告涂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自来水管道自被告购买房屋时就存在,故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张某认为被告陈某擅自在原告院子下铺设的自来水管道会妨碍或危及原告将要建造房屋的安全,但被告购买房屋时自来水管道就存在,此为历史形成,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私自移动或是重新铺设了用水管道,故原告关于被告擅自在原告院子下铺设自来水管道已达三年之久的事实不能成立。而原告诉称该自来水管道的存在会妨碍其再建房屋或危及其再建房屋安全的问题,属于尚未发生的事实,待原告再建房屋时可与被告、自来水管道铺设单位共同协商解决。至于原告诉称被告在其院子的东、北、南三面的墙上涂写“此处有纠纷”字样,要求被告铲除,经本院现场查看,确有此字样,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墙上文字系被告所涂写,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该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