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给双方耐心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调解,化解了双方矛盾。
2016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在建的位于秦州区的房屋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70.5平方米,并对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并约定:如被告付款逾期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且被告应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6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银行按揭及公积金付款方式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贷款机构不予审批同意被告的贷款申请或最终批准的贷款金额与被告申请的贷款金额存在差异的(差额款项),则被告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楼款的期限内将差额自行支付给原告;逾期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至2017年1月30日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款达到83万元,但被告拖延未付款。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合同约定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并由配合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6978.4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7年9月25日前付清购房款66万元。剩余83万元购房款于2017年9月25日前提交按揭资料申请贷款,若不提交资料或银行不贷款或贷款金额少于83万元,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前支付83万元;任何一期未按约定付款,双方解除合同,同时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撤销房管局的合同备案手续;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案件调解后,双方均表示了谅解,并承诺按协议履行义务。
法官提醒:购房时应客观理性评估自己的购买力,合同签订后应诚信履行,否则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