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批土地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对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后,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2017年7月27日至8月22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结一批土地管理中擅自占用耕地、闲散地、林地等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的行政处罚案件,该类案件是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单位、个人等非法占地建设彩钢房、彩钢棚、住宅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县国土资源局对违法行为的违法用地事实现场核查,履行相关告知和听证告知义务,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做出了责令其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土地、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未按期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催告履行无结果后,向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未经审批占地建设非法,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处罚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裁定准予执行23件。因被处罚主体认定依据不足,裁定不予执行1件;因超期申请执行裁定不予受理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