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孩子一起在野外烧烤,大家心急吃烤串,杨某便将香蕉水倒至柴火中,腾起的火焰将顾某脸部、胸部等多处大面积烧伤。日前,被严重烧伤的顾某将当天烧烤的同伴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39万余元,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16年9月15日,原告顾某与同校的四名同学一起到某半山烧烤。其中被告任某购买了烧烤的零食和打火机,被告杨某从家中带了一桶“香蕉水”,上山途中,被告任某将打火机交给被告李某。5人在山上捡拾好柴禾后,被告李某用打火机点燃柴禾,杨某提起香蕉水向柴禾里倒去,并提醒大家“让开、要倒香蕉水了”,除在柴禾旁穿烧烤串的原告顾某外,其余3人见状都向旁边闪躲,被告杨某随即将“香蕉水”倒入柴禾中,火迅速燃起烧到原告顾某身上,致其烧伤。经诊断顾某:1.全身多处烧伤(特重型);2.吸入性损伤;3.休克(低血容量性)。2016年12月,顾某的父亲向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为:面部瘢痕形成属六级伤残;颈部瘢痕形成牵拉至颈部活动度丧失属六级伤残;胸腹部、左肩部、会阴部及四肢部瘢痕形成属九级伤残;面部瘢痕牵拉致张口受限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5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放任5人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携带“香蕉水”去野外烧烤,对“香蕉水”燃烧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没有适当履行监护职责,致使5人对“香蕉水”助燃的危害结果估计不足、疏忽大意,造成原告烧伤,5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其中,被告杨某将自带的香蕉水倒入火中,至火焰迅速燃起将原告烧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3名被告在杨某倒入香蕉水时,只顾自己躲闪,没有制止杨某的行为,也没有提醒原告躲避,也应负一定责任;原告对杨某倒香蕉水可能发生的危害,轻信可以避免,没有及时闪躲,致自己烧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可减轻被告的责任。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原告承担10%的赔偿份额,被告杨某承担45%的赔偿份额;其余3被告各承担15%的赔偿份额。因4被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4被告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