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等都予以认可,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还款方式也当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但是原告对法庭以与被告达成的调解意见为基础,出具民事调解书作为结案的依据不予认可,认为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低于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害怕在被告不履行民事调解书后,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的案件结案方式有很多种,不仅有按撤诉处理结案、撤诉处理结案、调解结案,还有判决结案,其中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同等的。调解结案就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予以认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案件处理结果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意见,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进行确认,从而结案的结案方式;判决结案就是双方当事人或对案件的事实有争议,或对事实认可,但是对处理结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过程中的陈述等,从法律与事实的角度出发,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依法对案件作出的处理意见。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都是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基础,出具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哪一个效力高、哪一个效力低的情况,也不存在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之后,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经过审判人员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之后,原告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