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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予以释明 促成调解合意
作者:民二庭 张涛  发布时间:2017-08-25 16:24: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庭审释明、调解,出借人撤回了对保证人的起诉,并与借款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5年10月9日,原告给被告承诺借款4万元,实际借款数额为3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利息,马某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在2017年4月27日返还借款1000元,剩余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状诉到院,请求依法处理。

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马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借款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原告也一直没有主张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马某保证期间已过。原告经法庭释明,撤回了对马某的起诉,只列借款人为被告。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在向被告发放借款时,已经预先扣除了4000元的利息,实际出借金额应认定为36000元。原、被告也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只能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最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分期还款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