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的审理引发了关于社保问题的新思考,也呈现了用人单位存在的社保普遍性问题。
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极具有争议的课题。各地法院对此理解各异,处理结果不同。学术界存在该纠纷属行政部门调整范畴的学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的出台确定了社保损失属于法院受案范畴,但在实际案件审理中仍存在如何准确界定该规定的成立要件及把握社保损失核算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我院针对本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8年之久,用人单位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其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医疗、养老待遇,面临生存危机的具体情况,充分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及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设置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坚决执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判决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因未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
本案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揭示了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的现象,让更多观望游离在法律边缘的用人单位通过本案的处理,进一步明确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