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在入室盗窃杨某家中财产时被抓现行,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确认张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但因张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遂决定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严家管教。案件告破后,杨某多次到张某家要求返还被盗现金800元,但一直未果,遂起诉至秦州区法院要求处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引导、教育、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系未成年人,让其直接出庭应诉将会对其身心发展造成 不利影响,从而不利于张某以后的健康发展,遂决定将工作重心放在庭前调解上,让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承办法官居中调解。通过积极的释法明理,充分阐释法律规定,以及从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政策出发,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的基础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因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又没有财产来返还盗窃的800元,故成功调解由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返还杨某被盗的现金800元,从而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曾井喷式增长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发展不成熟,正处于叛逆期,容易被传染一些坏风气,做事盲目冲动、不计后果,致使很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承办法官在此也提醒家长,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育,及时观察、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状况,更好的引导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