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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青少年 努力促调解
作者:藉口法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17-08-25 15:53: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在入室盗窃杨某家中财产时被抓现行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确认张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但因张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遂决定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严家管教。案件告破后,杨某多次到张某家要求返还被盗现金800元,但一直未果,遂起诉至秦州区法院要求处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引导、教育、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系未成年人,让其直接出庭应诉将会对其身心发展造成 不利影响,从而不利于张某以后的健康发展,遂决定将工作重心放在庭前调解上让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承办法官居中调解。通过积极的释法明理,充分阐释法律规定,以及从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政策出发,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同意的基础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因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财产来返还盗窃的800元,故成功调解由张某的法定监护人返还杨某被盗的现金800元,从而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曾井喷式增长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发展不成熟,正处于叛逆期,容易被传染一些坏风气,做事盲目冲动、不计后果,致使很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承办法官在此也提醒家长,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育,及时观察、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状况,更好的引导其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