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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失诚信 法院判决彰公正
作者:小天水法庭 刘明星  发布时间:2017-08-25 15:03: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某于多年前向原告舒某分次借款6250元,后舒某多次向杨某索要欠款,杨某以无钱为由,拖延支付。无奈之下,舒某诉诸法院以期要回钱款。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1999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分次从原告处共借款6250元,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2016年1月23日(农历2015年12月14日),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让被告补写借条1份,载明“ 今欠到舒某现金6250.0元整,大写陆仟贰佰伍拾元。今欠人杨某。古2015年12月14日。”但被告还是未按借条归还原告借款。诉讼中,被告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均认可,但认为原告要求的利息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舒某与杨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故杨某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对舒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舒某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舒某借款本金6250元及利息2250元,共计8500元。

民间借贷多是公民在双方(没有第三人在场)之间情况下进行的资金来往,借贷双方多是朋友关系,多借贷手续不完备,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一方失信,极易引起纠纷。所以,法官提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有借款凭据,一旦发生纠纷,还可要回钱款。若无借款凭据及证人,另一方否认,法院也是爱莫能助;从另一方来讲,一方借钱肯定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熟人信任关系,所以另一方在解决了自己的燃眉之急后,一定要讲诚信,按期还款,否则,按照法律程序成为失信老赖,将会受到法律的多种限制甚至惩罚。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